记者近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市级环保资金管理办法》,并从2012年6月5日起施行。
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其中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办法》规定,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但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据了解,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